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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需要向海事申报?

作者:安通小新 浏览: 发表时间:2025-08-30 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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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关讨论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这两个概念异同的文章很多。


基本观点是:这两个概念在安全管理、法规监管和应用场景中既有关联又有显著区别的概念。进一步描述就是,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反之亦然。简单的图示法如下: 


如果不谈实际操作,只是纸上谈兵,这样的说法没有问题。


京检一直坚持的做法是,我们既重视宣传原则性的法律法规,但更重视实务操作的可落实性。


从操作的角度来他问题,京检对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观点是:两者之间没有关联


  •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是两套并行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的各自的定义。
  •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分别有自己的判断原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在国际上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并不统一,但是,对于危险货物,是统一的。针对包装危险货物执行的是《IMDG Code》,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强制的,按照《2015 危险化学品目录》对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全面管理,严查“一书一签”。具体执法单位——中国海关。
  • 中国海事的职责,按照《IMDG Code》这一国际规则,对危险货物进行管理。
  • 至于危险货物是否在《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不是海事监管的依据。


按照这样的观点,我们来解读一篇文章:


从严监管!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谎报瞒报,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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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解读

非危险货物,是否需要相海事申报?

案例中写到:

解读:该票货物在《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内。

查阅其MSDS

根据以上信息,结合案例文章,我们很容易判断出来。该票货物是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是危险货物。因此,货主申报为普通货物运输并不违规。


至于,在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该怎样申报?向谁申报?


以上问题,在我国已经明确:

向海关申报而不是向海事申报。申报和审查内容由海关具体落实,例如,一书一签,以及进行相关检查和检验等等,相关法规依据可以查阅《海关总署2020年129号令》和《海关总署2023年29号令》。同时也可以查到具体的申报流程以及申报内容。


按照文章所述,如果向海事申报,那应该怎样申报?海事是根据海关总署的文件去执行,还是根据交通部相关文件去执行,交通部海事局是否有如何按照《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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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在文章的末尾,抄写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作为依据。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后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又该如何落实?有没有交通部的其它文件加以说明?如果没有,海事该不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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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是由谁来管,怎么管,这个问题不澄清,将会给企业带来困扰。


京检的观点:

  • 《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由海关管理,与该化学品是不是危险货物没有关系。
  • 海事只管由国际规则定义的危险货物,与其是否为《目录》内危险化学品没有关系。


有些资料按照TDG把“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CAS号:26447-40-5),归类为危险货物:UN2811有毒固体,有机的,未另列明的 6.1, PG III SP223、274


此时,该产品就一定是危险货物吗?那也不一定,根据SP223,企业还是可以去做进一步鉴定,如果不满足毒性判断原则,还是可以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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