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有关讨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这两个概念异同的文章很多。
基本观点是:这两个概念在安全管理、法规监管和应用场景中既有关联又有显著区别的概念。进一步描述就是,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反之亦然。简单的图示法如下:
如果不谈实际操作,只是纸上谈兵,这样的说法没有问题。
京检一直坚持的做法是,我们既重视宣传原则性的法律法规,但更重视实务操作的可落实性。
从操作的角度来他问题,京检对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观点是:两者之间没有关联。
按照这样的观点,我们来解读一篇文章:
文章的解读
解读:该票货物在《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内。
查阅其MSDS
根据以上信息,结合案例文章,我们很容易判断出来。该票货物是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是危险货物。因此,货主申报为普通货物运输并不违规。
至于,在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该怎样申报?向谁申报?
以上问题,在我国已经明确:
向海关申报而不是向海事申报。申报和审查内容由海关具体落实,例如,一书一签,以及进行相关检查和检验等等,相关法规依据可以查阅《海关总署2020年129号令》和《海关总署2023年29号令》。同时也可以查到具体的申报流程以及申报内容。
按照文章所述,如果向海事申报,那应该怎样申报?海事是根据海关总署的文件去执行,还是根据交通部相关文件去执行,交通部海事局是否有如何按照《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的具体规定?
如何理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在文章的末尾,抄写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作为依据。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后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又该如何落实?有没有交通部的其它文件加以说明?如果没有,海事该不该管?
结语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是由谁来管,怎么管,这个问题不澄清,将会给企业带来困扰。
京检的观点:
有些“资料”按照TDG把“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CAS号:26447-40-5),归类为危险货物:UN2811有毒固体,有机的,未另列明的 6.1, PG III SP223、274
此时,该产品就一定是危险货物吗?那也不一定,根据SP223,企业还是可以去做进一步鉴定,如果不满足毒性判断原则,还是可以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