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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作者:安通小新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5-24 19:54:30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等3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

       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于 ‌2026年5月22日‌ 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理工作 。‌‌

主要调整内容

  • 新增品种‌:将 ‌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 等 ‌3个品种‌ 新增至附件1第一部分 。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6号 。‌‌

出口许可要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26年5月22日),相关化学品的出口需遵循以下规定:

  1. 需申请许可的情况‌:
  2. 向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
  3. 向 ‌缅甸、老挝、阿富汗‌ 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
  4. 上述情况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

  5. 无需申请许可的情况‌:
  6. 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上述目录所列化学品的,无需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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