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 易燃液体是在通常称为闪点的温度(闭杯试验不高于 60°C,或开杯试验不高于 65.6°C)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例如油漆、清漆、喷漆等,但不包括由于它们的危险特点而划入其他类别的物质)。本类别还包括:
(a)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和
(b)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且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注:因为开杯试验与闭杯试验的结果不具有严格的可比性,甚至同一试验得出的单个结果也往往不同,如果有些规则为考虑到这些差别而与上述数字有所不同,也是符合本定义精神的。
2.3.1.3 满足 2.3.1.2 中的定义、但闪点高于 35°C而且不持续燃烧的液体,在本规章中不需视为易燃液体。符合下列条件的液体,在本规章中视为不能够持续燃烧(即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持续燃烧):
(a)通过适当的可燃性试验(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2.5.2 小节中规定的持续燃烧试验);
(b)按照 ISO 2592:2000 确定的燃点大于 100℃;或
(c)按质量含水大于 90%的可与水混合的溶液。
2.3.2.6 按易燃性划分的危险性类别:
燃点又称燃烧点,即在标准大气压和稳定的空气环境中,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在试验火焰作用下被点燃,并持续燃烧(至少5s)的最低温度。
一般认为着火点即燃点。可燃物质在被迫着火后,将外来火源移去仍能保持继续燃烧,且燃烧时间不少于 5 s 的最低温度叫燃点或者着火点。
当液体温度升高时,其蒸气压随之增加,当液体的蒸气压与大气压相等时,开始沸腾。在标准状态下(101.325kPa,0 ℃)液体的开始沸腾温度即为该液体的初沸点。
通过易燃液体的理化参数,能更好的识别出危化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中的危险特性,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处置措施,为企业更好地进行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 危化品风险评估和现场隐患排查提供相关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