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容器的设计型号,均应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程序,按《规章范本》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每一容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均应成功地通过试验。
容器的设计型号由设计、尺寸(规格)、材料和厚度、制造和装货方式界定,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及设计高度比设计型号略小的容器。
每一容器的设计型号,应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主管当局在间隔周期内可随时进行抽查试验,以证明成批生产的容器符合设计型号试验要求。
容器的设计型号改变,即容器的设计、材料、制造方式如发生改变,必须再次进行试验。
组合容器的外容器,如用不同类型的内容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则此类各种不同类型的内容器可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此为内包装等效性条件。
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可对一个试样进行几项试验。
通常,救助容器应根据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的II类包装容器所适用的规定进行试验和加标记。
应该采取附加措施,确定制造拟用于装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塑料复合包装所使用的塑料符合6.1.1.2、6.1.4.8.1 和6.1.4.8.3 的要求。
例如,可以这样做:先对贮器或包装样品在一段很长的时间中,例如6个月,进行一次初步试验,在这段期间,样品中应该始终装满所要装的物质。之后,再对样品进行6.1.5.3、6.1.5.4、6.1.5.5 和6.1.5.6 所列的适用试验。
如果所装的物质可能使塑料桶或罐产生应力裂纹或弱化,则应该在装满该物质或另一种已知对该种塑料至少具有同样严重应力裂纹作用的物质的样品上面放置一荷重,此荷重相当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堆放在样品上的相同数量包装件的总质量。
堆垛包括试验样品在内的最小高度是3米。
(6.1.4.8.1 包装应该使用适宜的塑料制造,其强度应该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除了1.2.1 界定的回收塑料外,不可使用来自同一制造工序的生产剩料或重新磨合材料以外的用过材料。包装应该对老化和由于所装物质或紫外线辐射引起的质量降低具有足够的抗力。6.1.4.8.3 除了防紫外线辐射的添加剂之外,可以在塑料成分中加入其他添加剂,但这些添加剂不得对包装材料的化学和物理属性产生负作用。如果是这种情况,可免除再试验。)
本条强调的是塑料制造的包装很可能会与液体的样品产生反应而造成强度降低,所以对于塑料容器应充分的做好相容性试验。我国的国家标准GB/T22410要求相容性试验时间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