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条件不适用本规则(《IMDG规则》)的其他规定:
.1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g,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电能不超过20W h ;
.2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锂含量总和不超过2 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额定电能不超过100 Wh ;适用本规定的锂离子电池须在容器外标明其额定电能。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除外;
.3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满足2.9.4.1、2.9.4.5、2.9.4.6(如适用)和2.9.4.7的规定;
.4 除装在设备中外,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内。电池或电池组须有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可能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内包装须装在符合第4.1.1.1、4.1.1.2和4.1.1.5(《IMDG规则》)规定的坚实的外包装内;
.5 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须加以保护以避免损坏和短路。该设备须配备有效的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此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且不会产生有危险的热释放的装置(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RFID)、手表、感应器等)。如果电池组安装于设备内,该设备须被包装在坚实的外包装内,该外包装由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制造并且设计与其容量和拟定用途相适应,除非含有这些电池的设备能够提供等效的保护。
.6 每个包件须按照5.2.1.10(《IMDG规则》)中插图所示标有合适的锂电池标记;
此要求不适用于:
当包件被置于集合包件中,锂电池标记须清晰可见或者在集合包件外部张贴,且集合包件须标记“OVERPACK”字样。“OVERPACK”字体的高度须至少为12mm。
.7 除被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或电池组外,每个包件须能够承受任何方向1.2m的跌落试验而内装的电池或电池组不发生损坏,不发生内容物移动造成的电池与电池(电池组与电池组)相互接触及内容物泄漏;和
.8 除被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或电池组外,包件毛重不得超过30 kg。本特殊规定中的“设备”是指锂电池或者锂电池组为其运行提供电力的设备。
本规则上述及其它处所使用的“锂含量”系指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中阳极中锂的质量。
对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采用单独的条目列出,是为了方便此类电池特定运输模式的运输和能够适用不同应急反应行动。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第38.3.2.3节定义的单电池被认定为“电池”,须按照本特殊规定“电池”的要求运输。
交付运输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如满足特殊规定188所列条件,则无须适用IMDG规则中的其他关于锂电池的条目。理解为只需要按照188特殊规定中写明的8项如包装、防短路、包件标志、包装试验和包件毛重等特殊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即可,无须满足其他任何关于锂电池和电池组的规定,即可满足海运要求。
锂电池和电池组如符合2.9.4的规定,可按本条目运输。
条目归属性的一般规定,这个规定要读懂,其实隐藏了两个条件:不仅要符合《IMDG规则》第2.9.4的规定,还要在具体条目中有“230”这个特殊规定,才能以该条目的所有要求进行运输锂电池和电池组。但要注意,如果没有这个特殊规定,并不能免除锂电池和电池组的其他要求。
当按照4.1.4.1的包装导则P910的要求进行包装时,《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节的试验要求不适用由不超过100个电池或电池组构成的操作样品或为进行试验而运输的生产前的电池或电也组样品或4.1.4.3中大宗包装905的规定(如适用)。
运输单证中须声明:“按照特殊规定310要求运输”。
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池、电池组或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须按照特殊规定376的要求运输并按照4.1.4.1中P908的要求或4.1.4.3中LP904的要求进行包装,如适用。
电池、电池组或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用于处理或回收时可以按照4.1.4.1中特殊规定377和包装导则P909的要求进行包装。
对于包装的特殊要求,规定了包装导则P910不适用的3种情况,同时规定了损坏的或有缺陷的及用于处理或回收的电池和电池组的包装导则。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生产的电池组须在外部标记额定电能。
硬性规定,无须过多解释,照做即可。
仅以锂金属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组为动力的车辆,须按UN 3171电池动力车辆的要求运输。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锂电池组,设计上仅用作向货物运输组件外部提供电力的,须划为UN 3536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锂电池组。
对于锂电池驱动的车辆,须划分为UN3171;只为货物运输组件供电的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电池,须划分为UN3536。
损坏或有缺陷的、不满足《试验和标准手册》中适用的类型测试标准的锂电池和电池组以及锂金属电池和电池组,须满足本特殊规定的要求。
就本特殊规定而言,所指电池或电池组包括但不限于:
注:在评估电他或电也组是否损坏或有缺陷时,须根据电池、电他组或产品制造商提供的安全标准,或由一位了解电池或电池组安全持性的技术专家进行评估或评价。评估或评价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电池和电池组须根据UN 3090、UN 3091、UN 3480和UN 3481中的规定运输,特殊规定230和本特殊规定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电池和电池组须的酌情按照4.1.4.1中P908或4.1.4.3中LP904进行包装。
损坏的、有缺陷的、易快速分解、发生危险反应、产生火焰或过热、或存在有毒、腐蚀、易燃气体蒸气释放危险的电池和电池组须根据4.1.4.1中包装导则P911或者4.1.4.3中包装导则P906进行包装和运输。替代的包装或者运输条件可由有关当局批准。
按照5.2.1的规定,包件除须标记正确运输名称外,还须标记“损坏的/有缺陷的”字样。
须包含“按照特殊规定376进行运输”
如适用,有关当局批准文件的复印本须随船携带。
本特殊规定是针对损坏或有缺陷的,且不满足《试验和标准手册》中适用的类型测试标准的锂电池和电池组以及锂金属电池和电池组而做的规定。376划定了损坏或有缺陷的范围,评估人员和评估条件要求,各种情况下包装的规定和选择,及包件外部的标记和单证的要求。此处强调的是,无论损坏或有缺陷的电池或电池组的情况如何,只要满足376的条件,还应以上述表格中列出的4个条目中的一个进行运输。
为处置和回收的运输的锂离子和锂金属电池和电池组以及含有此类电池或电池组的设备,无论是否与非锂电池一同包袋,均可按照4.1.4.1中包装导则P909来包装。
该特殊规定是为处置和回收运输的锂电池和电池组的规定,以处置和回收为目的运输的这些电池,无须满足2.9.4的条件,也就是任何以该目的进行运输的锂离子和锂金属电池和电池组都要满足377的特殊规定。
标志为No .9A图例,见5.2.2.2.2。但对于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须符合No .9图例。
标志和标牌的特殊要求。
符合IMDG规则2.9.4.6的锂电池组包括锂金属原电池和可充电锂离子电池,应酌情分配给UN3090或UN3091。当以上电池组按照特殊规定SP188运输时,电池组中所有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须不超过1.5克,且电池组中所有锂离子电池的总容量须不超过10Wh。
对于不能被外部充电的锂电池组的条件划分及划分的条件。
当包件内同时装有设备中含有的锂电池组和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电他组时,包件的标记和单证适用如下要求:
.1 包件应酌情标记“UN 309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他组”或“ UN 348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于电池组”。如果包件内同时装有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和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组和锂离子电池组.包件须按照两种类型电池组的要求进行标记。然而,安装在设备中的(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组无需考虑。
.2 运揃单证须酌情标注“UN 309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也组”或“UN 348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组”。如果包件内同时装有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和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组和锂离子电池组,运输单证须同时标注“UN 309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他组”和“UN 348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他组”。
该特殊规定是对相关锂电池和电池组的包件标记和单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无须过多解读,照做即可。
关于积载类和其他积载要求:
积载类A:舱面舱内积载均可。
SW19:除非是短程的国际运输,按照特殊规定376和377运输的电池组为积载类C(客、货船均仅限舱面)。
至此,关于锂电池和锂电池组的划分各条目的运输要求,本公众号的老读者朋友们都应该基本了解了↓↓
锂电池和锂电池组,要首先满足《IMDG规则》第2.9.4的各条件,然后可划分到上述4个条目进行运输(千万不能误读);
在上述各条目中对各特殊规定进行归类汇总,将适用的特殊规定进行合并,只有在同时满足的条件下才可以合规运输;当然,被免除的是“福利”,不要拒绝哦。
包装的一般规定要满足,用包装导则引导找到适合的包装类型,用特殊规定排除不适用的包装类型或更细化的包装类型。
特殊规定要求的各项免除要有鉴定检测报告作为依据,以便主管机关抽查时提供。
无要求的不做,无须做额外的无效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