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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海事均要求锂电池出口需要作为危险货物申报

作者:安通国际货运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1-19 16:08:10
宁波口岸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出口申报不实案例


     点评: 电动自行车归类详见【海关归类】思维导图解读各种车的归类,商品编码为8711600010,锂电池SH编码为8507600090,电动自行车和锂电池均属于危险货物,对应的包装容器出口未经使用鉴定合格,具体如何申报详见文章尾部案例


     案例描述:

        2022年3月7日,当事人委托***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品名为自行车、配件,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8712008900、8714990000,申报总价分别为73493.28美元、10546.16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鉴定,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和配件,其中电动自行车、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8711600010、8507600090项下,品名、商品编号等申报不实,且对应的包装容器出口未经使用鉴定合格。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1.2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出口危险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且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1400元。


 02 


厦门口岸查货出口锂电池组申报不实案例


     案例描述: 

      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锂电池组,报关单号:****8930。01项申报品名:锂电池组,申报规格:0|0|电动自行车用|三元锂材料制|无品牌|型号WB4817ZFUR1|容量17.5Ah|未含 汞|额定电压48V|||,申报商编:8507600090,申报数量:517个,申报金额:104640.8美元;02项 申报品名:锂电池组,申报规格:0|0|电动自行车用|三元锂材料制|无品牌|型号 WB3615ZFLR1|容量15Ah|未含汞|额定电压36V|||,申报商编:8507600090,申报数量:1个,申 报金额:135.5美元。 

      经查验并送检,根据《检测报告》(2322000292)检测结果,以上申报的两项锂电池组属于危险货物,该货物产地:福建漳州。该批锂电池组系由当事人生产,当事人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其构成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930)、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编号:232200029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03 


宁波海事局回复内置锂电池电动滑板车需要按照危险货物申报


点评:货物的哥们向官方来询问自己的疑惑了,估计也是被客户给郁闷到了,也让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你一直这么干,并不代表你就是对的。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为你点赞。


 04 


上海海事局关于锂电池未申报危险货物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海复字〔2022 〕003号

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黄╳╳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同汇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凌黎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海事罚字[2021]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2年3月30日提交了复议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作出的海事罚字[2021]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以普通货物名义委托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办内含锂电池的20辆电动自行车办理订舱手续。上述货物装在箱号ZENU2607508的集装箱内。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在上海港╳╳有限公司开箱取证,认定箱号ZENU2607508内电动自行车所装电池为锂电池,属于9类危险货物。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了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在复议时称:“锂电池是供自行车里程表显示速度的显示屏供电和前后灯光照明、刹车和转向灯光提供供电的电源,并非提供动力”。申请人2021年10月27日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承认其托运的货物“电动自行车”属于9类危险货物。根据我局向该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单位“深圳市╳╳自行车有限公司”获取的产品说明书显示,该款电动自行车可以使用电池驱动;且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范要求,申请人托运货物无论是为自行车提供动力还是仅提供照明均属于9类海运危险货物,故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作为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未将托运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导致该货物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办理了海运出运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文书及内部审批材料、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报关单、报关委托书、申报要素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订舱委托书、订舱确认复印件、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查验记录表、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托运人)、情况说明(订舱货代)、产品说明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对申请人北京╳╳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海事罚字[2021]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规定,本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罚字[2021]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2年5月26日

 05 


锂电池出口应该有的姿态

    

MSDS: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锂电池危包证。“危包证”是一种俗称,性能单和危包证并不是同一个文件,性能单全称是《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包证全称是《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危包证是要等有了包装性能单才能去海关报检之后再换包装使用单,这个使用单就是危包证。

即时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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