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商务部印发《“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规划指出,展望2035年,外贸高质量发展跃上新台阶。
规划还提出十项重点任务,分别是:优化货物贸易结构、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发展贸易新业态、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构建绿色贸易体系、推进内外贸一体化、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深化“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强化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规划全文:
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2111/20211123170359494.pdf
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九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要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通知》全文如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2/content_5652485.htm
当地时间2021年11月9日,美国USTR发布通知,对原产自中国的新冠防护产品排除加征有效期原定于2021年11月14日到期,现决定将该99项防护产品排除有效期增加16天至2021年11月30日到期。
并决定将99项中的81项产品排除有效期在2021年11月30日到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即至2022年5月31日。
这意味着其中有18项产品在2021年11月30日排除有效期到期后,将恢复加征301关税,无法继续豁免加征,包含当前我国热门出口的纺织品口罩、部分洗手液、一次性手套等产品。
相关通知请见: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18%20COVID%20Exclusions%20Allowed%20to%20Expire.pdf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69%20FR%2063438%20COVID%20Extensions.pdf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968366/index.html
英国脱欧后,将从使用欧盟CE标志过渡到使用英国本国符合性标志UKCA和UKNI,其中:
近日,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BEIS)与英国国家认可机构UKAS共同制作了中文版UKCA和UKNI标志介绍指南和宣传视频,并特意联系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希望协助宣传,以方便我国合格评定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为我国相关产品对英出口提供信息。 越南《西贡经济在线》11月22日报道,越南政府决定将国内生产和组装汽车的税收优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2027年底前,用于生产和组装国内汽车的进口零配件享受0%关税优惠。 具体来说,拥有越南工贸部颁发的汽车制造和组装资格证书,并符合最惠国进口税率的零配件、车型、产量、排放量、优惠考虑期、资料和程序条件的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汽车零配件享受零关税优惠。 2021年11月17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 依据印尼财政部2021年10月21日第142/PMK.010/2021号条例,印度尼西亚自2021年11月12日起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Articles of Apparel and Clothing Accessories)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特别关税); 对头饰和颈饰(the Headwear and Neckwear category,税号为6117.10.10、6117.10.90、6214.30.10、6214.30.90、6214.40.10、6214.40.90、6214.90.10和 6214.90.90)进口份额合计不超过3%、进口总量不超过9%的发展中国家不征收上述保障措施税。 税额详见这里: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1354&type=1 据电子媒体《加纳网》11月15日报道,加纳税务局决定自即日起取消32类进口产品的50%基准价格政策,这意味着这些进口产品在报关征收关税时不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待遇。 这些商品包括车辆、瓷砖、铝产品、水泥和棕榈油等加纳本地能够生产的商品。 加纳财政部认为此举不仅能增加海关税收,还能抑制进口,有利于本地制造业发展,但加纳贸易商会表示政府的此项政策对于当地贸易发展将带来灭顶之灾,将极大推高物价,降低低收入者和失业者的生活水平。